2021年9月10日,格利圖LED顯示屏新聞播報:開學一年被開除,00后起訴復旦!法院維持原判。
考上大學一年后,00后被開除學籍。學生不服,起訴高校!
據(jù)上觀新聞報道,近日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(wǎng)站公布了一則裁定: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。
高中就讀于衡水一中
卻違規(guī)在貴州參加高考
中國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了解到,2014年9月,14歲的王某某戶籍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,于次年考入貴陽一所高中,并進行了學籍注冊。
但是,他沒有在這所高中就讀,而是前往衡水一中學習。直到2018年1月,高考前最后一學期才回到貴陽。按照貴州省相關規(guī)定,王某某高中期間未曾在省內(nèi)連續(xù)就讀3年,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。
但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,違規(guī)獲取了貴州省高考資格。王某某的《貴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》“個人簡歷”一欄,填寫為“201508—201806貴陽市XXX中學”。
2018年6月,王某某取得高中畢業(yè)證,并于當年7月被復旦大學錄取。
入學一年,被高校開除學籍
王某某入學一年后的2019年9月19日,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的通報,指出王某某存在的違規(guī)行為,建議復旦大學依據(jù)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(guī)行為處理暫行辦法》,取消王某某的學籍。
復旦大學隨即展開調(diào)查,衡水一中出具了情況說明,確認王某某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在衡水一中就讀。在聽取了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后,經(jīng)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,復旦大學于2020年1月9日作出《關于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》。
王某某不服,將復旦大學告上法庭。
法院: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(四)項規(guī)定,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。
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(guī)行為處理暫行辦法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也提到,“在綜合素質(zhì)評價、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、影響錄取結果的”行為,應當如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。其中,入學后發(fā)現(xiàn)的,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。
庭審中,雙方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是否存在“提供虛假材料、影響錄取結果”的情形。
上海市靜安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:
王某某是否填寫有關衡水一中的學習經(jīng)歷,將直接改變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結果。因此,王某某填寫的信息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。復旦大學作出被訴取消學籍決定,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充分、適用法律并無不當。據(jù)此,法院判決王某某敗訴。
王某某不服,上訴于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。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王某某仍然不服,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,也被駁回。